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年学生上好与现实相结合的“大思政课”,组织动员全校广大青年学生大力开展“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推进我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开展 2021 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中青明电〔2021〕1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宣传党的创新理论、深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文化供给、更好服务群众需求。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创先争优,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形象,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是指:大学生利用暑期时间有组织地集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以及志愿服务、挂职锻炼、社会调查、就业创业见习、专业实习、科技创新、参观考察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党史学习、理论宣讲、国情观察、乡村振兴、民族团结等方面。
第四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设立暑期社会实践必修学分,科学设计实践内容体系与评价体系,逐步完善实践活动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实践活动的层次、质量、实效和影响,实现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课程化、项目化、基地化、社会化和品牌化,结合“第二课堂”成绩单,把社会实践打造成学校人才培养的第三课堂。
第五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
(一)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学生特长、学校特色和地方特点,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感染力。
(三)坚持整体推进,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服务于个体发展、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实现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形象等四个目标。
(四)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学校实际与地方需求、品牌传承与活动创新、重点组团与全员参与等关系。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校团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部、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全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动员部署、慰问调研、评比表彰,协调、指导、督促各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相关指导教师和主要学生干部组成的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院团委),组长由院领导担任。其职责是,按照学校部署制订学院社会实践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班级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制订班级社会实践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全程指导做好宣传发动、团队组建、基层实践、总结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组队参加实践活动的,由社团挂靠单位(学院或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都要积极指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担任社会实践指导教师。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干部、教师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应计算工作量。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按照课程化目标,将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学计划。设立必修学分,规定学时,配备指导老师,针对不同年级和专业学生设定实践内容和形式,并制定量化考核体系,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在校期间,一般要参加2-3次社会实践,其中至少参加1次团队社会实践,形成全员参与的格局。
第十二条 按照项目化模式,组建大学生实践团队。学校每年根据实践主题,面向全校发布或征集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各学院和学生组织申报实践项目并组建实践团队。学校领导组组织重点团队评审,对获得立项的团队予以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按照社会化方式,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以“为我所用、共建共享”为方针,开展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军合作、校村合作、学校与社区合作以及学校与社会团体合作等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整合社会资源。
第十四条 按照品牌化战略,打造社会实践精品活动。坚持将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坚持时间长的活动项目予以命名,形成历史悠久、传承相继的品牌活动。
第四章 团队组建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团队采取学院申报、学校评审方式予以确认。重点团队招募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下旬,配合每年上级团组织发布的“三下乡”、“推普助力”等专项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重点团队予以资金扶持,列为校级以上级别的重点团队方有资格参加优秀重点团队评选。没有组建校级以上重点团队的学院不得参加优秀组织奖的评选。
第十七条 校级以上重点团队要求:实践主题鲜明,有创意和亮点,实践内容体现时代特点、我校特色;团队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团队成员在年级、学历、性别、专业等方面分布合理,队员分工明确;团队保障到位,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和社会资源渠道;方案实施可行,实践地点适当,活动时间不少于7天;指导教师到位,安全有保障;预期效果明显,有固化的活动成果。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均可通过网上招募系统申报实践项目或报名参加实践团队,团队成员可以跨年级、跨专业、跨学院、跨社团、跨学历招募,鼓励以生源地相对集中的形式组建团队。实践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团队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团队指导老师由项目所在学院确认,其职责是:指导团队制订活动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参与团队活动,全程陪同、全程指导;关爱队员,帮助解决队员活动和生活困难,注意队员安全;指导队员做好撰写实践总结、调查报告、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组织需求调研。实践前充分征求服务地意见,根据服务地需求和学生成长需要设计实践项目和内容,按需设项,按需组团,防止把实践活动变成走过场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广播、海报、网络、条幅等渠道营造实践氛围,通过召开专题部署会、骨干动员会、专题班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发动,通过举办启动仪式、授旗仪式、出征仪式等进行广泛动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培训指导。认真抓好学生社会实践前的方案设计培训、实践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和安全专题教育工作,要加强实践过程中的指导慰问,校院领导要亲赴一线看望慰问志愿者,及时解决师生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二十三条 提供活动保障。切实解决实践活动必需的经费、交通、用品、食宿等问题。活动经费按照学校划拨、学院配套、科研项目资助、社会合作等形式筹集;后勤部门要在学生离、返校住宿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扩大社会影响。主动多方联系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增强社会实践的辐射力,全面展示青年大学生风采,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十五条 及时总结认证。在活动结束后,通过评比会、座谈会、交流会、成果展、宣讲团等形式,开展经验与成果交流。加强学生实践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自主实践学生可获得0.3素质拓展学分,对于组团参加活动的同学认证不少于0.5学分。
第六章 评优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校评选暑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评选表彰的项目为:优秀组织奖、优秀重点团队、优秀实践个人、优秀指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优秀组织奖授予认真组织实践活动的学院,其条件是“四好一无”:组织领导好,有领导机构、有印发文件、有专题部署、有宣传发动、有启动仪式、有看望慰问;活动开展好,有周密的活动方案、有教师全程指导、有校级重点团队、有较高参与率、有交流评比、有机制创新;工作保障好,有实践基地、有资金来源、有安全保障;活动成效好,有总结报告、有调研报告、有媒体报道、受群众欢迎、有活动档案;无责任事故,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到位,没有发生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八条 优秀重点团队授予学校立项的校极以上重点团队,其条件是“三到位一无”:领导重视到位,有组织机构、有活动方案、有慰问指导、有经费保障;活动组织到位,有指导老师、有高素质队员、有鲜明主题、有具体内容、有时间保证、有安全措施;活动总结到位,有总结报告、有媒体报道、有活动档案、有典型成果;无安全责任事故,重视安全教育和管理,队员和服务对象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实践优秀个人授予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校师生,其条件是:模范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在7天以上,事迹典型具体,表现突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和较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优秀指导教师授予校级重点团队指导老师或负责学院实践工作的人员,其条件是:工作认真负责,指导团队制订的活动方案周密科学,精心组织实施实践活动;履行职责,关爱队员,做到全程陪同、全程指导;活动成效显著,重点团队或学院在学校社会实践评比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三十一条 评选的程序是各学院在院内总结交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交总结报告、支撑材料等申报材料,学校社会实践领导组通过看材料、听汇报、做调查等形式组织评选。优秀实践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由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领导组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暑假期间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寒假“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领导组办公室(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