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学校各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校团委统一领导,社团指导单位(牵头申报的二级学院或校职能部门)承担学生社团的常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校团委设立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审批、变更注销、检查监督和年度评优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社团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并接受校指导单位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并定时在社团内部公开。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成立跨校的学生团体。跨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成立的学生社团,指导单位为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牵头学院或部门。
第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的活动,学生社团也有义务承担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我校学生社团可分为政治理论、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类型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须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有2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标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具体的活动内容和项目;
(六)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七)有明确的指导单位。指导单位一般为二级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并且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生团体申报、审批表;
(二)社团章程;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同意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的书面材料;
(五)成员范围及数量;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期开学首月办理学生社团申报,填写学生社团申报审批表,其他时间不予申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结束,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即时报告。
第十六条
校团委自收到筹备情况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告成立。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审批不予通过: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五)被认定不适宜成立社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及社团财务审查;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组织评选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被终止的社团不得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换届之后应及时将换届表交至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上报社团学期活动计划,无正当理由拒不上报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形式的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日常开展活动实行指导教师直接指导,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批,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的管理模式。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群体活动还需事先征求校保卫处意见,经批准后再按照学生社团活动申请程序组织申请。
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质的活动。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且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学生社团需使用学校活动场所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交流材料,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交流材料的编印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交流材料,校团委有权进行整改和停办。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及指导教师、指导单位的签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返还社团成员,无法返还的,上交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给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校团委每年对学校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年度校“优秀学生社团”及“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组织开展校“精品社团”建设工作。入选校“精品社团”建设名单的学生社团,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活动场所、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无正当理由,多次未上报学期活动计划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
(七)开展活动,不进行正常流程审批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九)社团未经允许擅自举办商业性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以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无正当理由,多次未上报学期活动计划,经整顿后仍不配合的;
(五)超过三次不参加社团文化节和社团考评大会的;
(六)社团一学年未开展社团活动,或多次活动不进行正常流程审批的;
(七)不配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经整顿后仍不配合的。
(八)社团未经允许擅自举办商业性质活动,经整顿无效的;
(九)长期招收不到会员,连续多年会员总数不足10人的。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一)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二)会员缴纳会费;
(三)各协会通过正当途径收入;
(四)其它来源。
第三十五条 资金去向:
(一)用于创办内部交流材料及办公用品购买;
(二)用于社团开展各项社团活动及公益活动支出;
(三)其它开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新招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有需要,则须向指导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由专人(非会长)专门管理,账目公开,定期接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检查。使用经费时,小额须由经手人、财务专管人、会长(部长)共同签字后可支出。原则上,超过300元的开支应经指导单位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定期进行帐目审计。对于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会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学生团体申报、审批表.doc
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doc